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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化学物质注册最后限期5月31日将至

时间: 2018-05-29 16:57 浏览次数:
根据欧盟《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法规》(简称 REACH法规 ),业者必须为法规规定的化学物质办理注册,第三次也是最后的限期为2018年5月31日。香港公司若向欧盟销售法规规定必
REACH法规


根据欧盟《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法规》(简称REACH法规),业者必须为法规规定的化学物质办理注册,第三次也是最后的限期为2018年5月31日。香港公司若向欧盟销售法规规定必须注册的物质,或销售含有该些物质的混合物或物品(有关物质进口到欧盟的数量在1吨与100吨之间),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办理注册。这天之后,若该等化学物质尚未注册,将不再可以在欧盟市场出售。
 
这些化学物质的贸易一旦中断,下游用家(例如香港销售商的顾客)的活动势必大受影响,不得不寻找其他供应商以获取已有效注册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。因此,港商必须清楚知道注册的最后期限及必须履行的责任;若不为有关化学物质办理注册,业务将可能受损。
 
商家应首先评估会否受这个最后期限影响。如果在设于欧盟的实体制造,或从欧盟以外地方(例如香港或中国内地)进口的化学物质每年超过1吨,该实体便可能要根据REACH法规办理注册。如果该实体制造或进口的是产品,即混合物或物品,这些产品也许含有须个别注册的物质。若该实体制造或从欧盟境外进口的物质(数量在每年1吨以上但少于100吨)已被其他注册者注册,但该实体尚未办理注册手续,便须注意2018年5月31日这个最后注册限期。
 
公司办理注册时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档案,当中须有文件(包括有关物质的风险资料)证明有关物质在整个供应链得到安全的处理。此外,注册档案也须包括该物质的用途说明,理化、生态毒性和毒理学特性,以及危险性和风险评估,以及如何控制使用该物质所带来的风险。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时,须使用REACH-IT呈交系统的IUCLID格式。在大部分情况下,注册者须支付注册费。
 
设于香港的实体不可自行办理注册,他们须依靠欧盟进口商办理注册,或委任1名驻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为「唯一代表」,代为处理。
 
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刊登了已注册物质清单。如果相关物质已注册,公司须找出谁是「领头注册者」。联络到领头注册者后,双方也许须就一份授权信进行商议,例如有关费用的问题。达成协议后,该公司原则上可以办理注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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