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法规动态

欧盟修订REACH附录17关于C9-C14全氟化合物的时间限制

时间: 2022-04-27 13:36 浏览次数:
2021年8月4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(EU) 2021/1297,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(限制物质清单)中,将原68项全氟辛酸(PFOA,已被移入欧盟POP法

2021年8月4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(EU) 2021/1297,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(限制物质清单)中,将原68项全氟辛酸(PFOA,已被移入欧盟POP法规)替换为【碳链上碳原子为9~14的全氟羧酸,及盐类和相关物质】。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公布后20日开始生效,且本法规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。

新的修订:

2022年3月10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勘误说明,把对应的时间节点进行了修订,新的具体要求如下概述

68

分子式为CnF2n +1-COOHn可以为89101112,或13)直链和直链的全氟羧酸(即C9-C14  PFCAs),包括它们的盐类,及其对应的混合物;

全氟结构CnF2n+1-n可以为89101112,或13)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的任何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,包括它们的盐类和对应的混合物;

全氟结构CnF2n+1-n可以为910111213,或14)不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的任何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,包括它们的盐类和对应的混合物;

以下物质不被包含在本项要求:

—CnF2n +1-X

1n910111213,或14

2XFCl,或Br

—CnF2n +1-COOX'

1n大于13

2X为任何官能团,包括盐类

 

 

1. 2023225日,禁止该类物质的生产,或投入市场。

2. 2023225日,不得用于,或将其投入市场:

a)作为物质的成分;

b)混合物;

c)物品

除非其在物质、混合物或物品中的浓度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总计低于25ppbC9-C14  PFCAs-相关物质总计不超过260ppb

3. 作为第2段的豁免,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,和C9-C14  PFCAs-相关物质的总和的限值为10ppm,如果它们存在于被运输的独立中间体的物质中,只要生产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小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符合REACH法规第18(4)(a)(f)点的条件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825日审查该限值。

4. 2段的要求自202374日起适用于:

i)用于防水防油的纺织品处理的危险液体,以保护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受到危害;

ii)生产聚四氟乙烯(PTFE)和聚偏氟乙烯(PVDF),用于:

高性能、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、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膜;

工业废热交换设备;

可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 2.5微粒泄漏的工业密封剂。

5. 作为第2段的豁免,在202574日前,应允许使用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和与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用于:

i)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;

ii)用于胶片的照相涂料;

iii)侵入性和可植入性医疗装置;

iV)已安装在系统(包括流动系统和固定系统)的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(B类火灾)的灭火泡沫,但须符合下列条件:

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和与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训;

不得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和与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进行测试,除非所有释放物都被收集处理;

202311日起,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和与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,只允许在能够控制所有排放的场所使用;

含有或可能含有C9-C14  PFCAs及其盐类和与C9-C14  PFCA-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库存应按照法规(EU)  2019/10215条进行管理。

6. 2(c)款不适用于2023225日之前上市的物品。

7. 2028825日之前,第2款不适用于用于加压计量吸入器的罐涂层。

8. 2 (c)段自20231231日起适用于:

a)半导体本身;

b)用于半成品和成品电子设备的半导体;

9. 20301231日起,第2(c)款适用于20231231日之前上市的成品电子设备的备件或替换零件中使用的半导体。

10. 2024825,针对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第2款所述的浓度限值应为含C9-C14  PFCAs的总和为2 000 ppb2024826日起,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中C9-C14  PFCAs的总和的浓度限值应为100 ppb。在生产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期间,应避免所有C9-C14  PFCAs的排放,如果不可能,应在技术上和实践上尽可能减少排放。此项豁免不适用于第2(c)款所述条款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825日审查这项豁免。

11. 存在于由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聚四氟乙烯微粉,以及由工业或专业使用的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混合物或物品中C9-C14  PFCAs关于第2段的限值应该为1000ppb 。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,应避免所有C9-C14  PFCAs的排放,如果不可能,应在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减少。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825日审查这项豁免。

12. 就本条目而言,C9-C14 PFCA-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其分子结构,被认为具有降解或转化为C9-C14  PFCAs风险的物质。

 

NTEK建议:全球都在开始全氟化合物的禁用或使用,企业需及时关注最新的法规动态,结合自身产品的供应链情况,确保产品的合规性。

 

 

Copyright © 东莞市北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全国服务电话:0769-23301649   传真:0769-23301600
公司地址: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八路1号美赛达欣园区3号楼

网站地图 粤ICP备1710226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