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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

时间: 2020-06-01 17:35 浏览次数:
欧盟POP法规 2004年,欧盟先后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远距离越境议定书(Protocol)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(Convention),为有效履行联盟在议定书和公约下的

  欧盟POP法规
  
  2004年,欧盟先后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远距离越境议定书(Protocol)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(Convention),为有效履行联盟在议定书和公约下的义务,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批准了法规(EC) No 850/2004,通过禁止、尽快淘汰或限制议定书和公约中物质的生产、投放市场和使用,并对相关废弃物妥善处置,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。2019年6月25日,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版POP法规(EU) 2019/1021,(EC) No 850/2004废止。
  
  受欧盟POP法规影响的产品
  
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,POPs)指存在于环境或堆积于动植物体内的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威胁的有机物质。这些物质可通过空气、水或物种迁徙跨越国际边界,甚至到达从未生产或使用过的地区。
  
  被确定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化学物质包括:
  
  a)农药(如滴滴涕);
  
  b) 工业化学品(例如多氯联苯,已广泛用于电气设备中);
  
  c) 在工业加工、降解或燃烧过程中形成的副产品(例如二恶英和呋喃)。
  
  欧盟POP法规适用于POPs物质本身、含有POPs的混合物及物品的生产、投放市场、使用、淘汰和废弃处置。点击下载 POP法规管控物质清单(含附件I、II、III、IV、V)
  
  欧盟POP法规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:
  
  1. 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意生产的POPs的生产、投放市场和使用
  
  欧盟POP法规Article 3规定:法规附件I所列物质的生产、投放市场和使用应被禁止,无论其作为物质本身、在混合物中或在物品中。法规附件II中所列物质的生产、投放市场或使用被限制,无论其作为物质本身、在混合物中或在物品中。
  
  但是在以下情况中,欧盟POP法规Article 3规定的禁限制要求不适用:
  
  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者作为标准物质的POPs;
  
  附件I或附件II的相关条目中列明的,作为意外产生的、微量的污染物存在的POPs,无论是物质本身、在混合物还是物品中;
  
  对于2019年7月15日之后附件I或者附件II新增的POPs,如存在于法规(EU) 2019/1021对该物质适用之前生产的物品中,相关禁止或限制享有6个月的过渡期;
  
  欧盟POP法规对相关物质适用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物品中的物质。
  
  2.尽量减少作为工业副产品存在的POPs在环境中的释放
  
  欧盟POP法规Article 6规定:欧盟成员国应采取行动,尽量消除附件III所列物质的释放量。此类行动计划应包括促进发展的措施,以及要求使用替代或改性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和工艺,以防止附件III所列物质的形成和释放。
  
  3.确保对受限制的POPs库存进行安全管理
  
  欧盟POP法规Article 5规定:含有或由附件I或附件II所列物质构成的库存,如无允许用途,应视作废弃物进行管理。
  
  含有或由附件I或附件II所列物质构成的库存,如存在许可用途,当持有者的持有量超过50kg时,需在法规实施后12个月内向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交关于库存性质和大小等信息。
  
  4.确保对由POPs构成或受其污染的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
  
  欧盟POP法规Article7规定:对于含有附件IV中所列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弃物,废弃物的生产者和废弃物持有者应按照附件V第1部分所述方法进行处置或回收,以确保POPs被破坏或发生不可逆转的转化,从而使剩余的废弃物和释放物不具有POPS的特征。
  
  当含量低于附件IV规定的浓度限值时,可按照欧盟有关法规进行其他处置或回收。特殊情况下,成员国或主管当局可允许附件V第2部分所列的废弃物含有不超过该部分规定浓度限值的附件IV所列物质,按照第2部分所列操作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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